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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0-11-17  浏览🙋🏼‍♀️:

 

各办处部系:

63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2066

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党政办秘书科       202066日印发

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

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强化学术风气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杏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杏鑫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名义从事科研及学术活动的聘用人员等⚓️。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杏鑫学术委员会是学术风气建设、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处理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杏鑫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杏鑫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院内知识产权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杏鑫在岗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杏鑫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和研究、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杏鑫通过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杏鑫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科研与技术服务处作为杏鑫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杏鑫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杏鑫在岗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执行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等🐌。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人一般应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接受举报的机构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二)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织3-5人的调查工作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杏鑫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组。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组成员若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杏鑫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结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工作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工作组的汇报。

院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杏鑫做出相应处理,报杏鑫相关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杏鑫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杏鑫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

(一)训诫谈话☘️、院内通报批评🧑‍🦽‍➡️。

(二)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撤销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辞退或者解聘等处分。

二、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正式注册学生

(一)训诫谈话、院内通报批评。

(二)暂缓毕业论文答辩或暂缓毕业。

(三)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四)不予毕业▫️🖋。

同时,按照《杏鑫娱乐 -(杏鑫一起探索)无限可能的娱乐世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八)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杏鑫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提交院长办公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自杏鑫做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责任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杏鑫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受到杏鑫处分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与正式注册的学生🐈,其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材料等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一经调查认定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杏鑫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杏鑫在岗人员的↖️,杏鑫按照其举报学术行为的相应处理条款给予处理👨🏻‍🦱;不属于杏鑫在岗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详细说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时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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